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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2/11/10

国家新政


2022.7.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其中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包括:学前教育法草案、学位法草案,以推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立法,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治化建设。


2022.7.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明显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明显缩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显著提升,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未落户常住人口。“两横三纵”城镇化 战略格局全面形成,城市群承载人口和经济的能力明显增强,重点都市圈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轨道上的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基本建成。超大特大城市中心城区非核心功能有序疏解,大中城市功能品质进一步提升,小城市发展活力不断增强,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城镇开发边界全面划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950万亩以内,城市内涝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城市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深入推进,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提高到87.5%,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超过 43%。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城市治理体系基本建立,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其中《实施方案》在第二十三条《增加普惠便捷公共服务供给》中提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供给,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托育服务设施。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园政策,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增加普惠性幼儿园学位数量。《实施方案》在第四十六条《推进城镇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中提出,办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完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


2022.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体育法》的修订,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体育领域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提升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保障,标志着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对于新时代规范引领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过修订,《体育法》由原来的8章54条增至12章122条,包含总则、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反兴奋剂、体育组织、体育产业、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针对新时代出现的新挑战和新问题,《体育法》修订直面体育现实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新时代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其中《体育法》在第三十四条明确: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


2022.4.19 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求,防范损害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在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通知》要求,重点对社会服务结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共十二项):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此次专项行动的对象为已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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